《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為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21日正式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修訂草案指出,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沒有明確約定、規(guī)定動工開發(fā)建設日期的;超過約定動工期限滿一年的;已開工面積占應動工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自行中止建設連續(xù)滿1年的,將被認定為閑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