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保險監(jiān)管部門不斷加大整治銷售誤導行為,但仍不斷有因銷售誤導而產生的保險糾紛被曝出。近日,北京保監(jiān)局針對電銷渠道的銷售誤導開出了新年首張罰單,對中國人壽北京分公司及電話銷售渠道相關負責人合計罰款46萬元。
北京保監(jiān)局對外披露,于去年7月對中國人壽北京分公司在2011年至2012年6月底的30件電銷保單的電話錄音進行抽查,有22件保單的銷售過程存在欺騙投保人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的問題,占抽聽保單總數(shù)的73.3%。據了解,抽查保單銷售過程存在的期騙投保人主要表現(xiàn)在紅利分派、以停售促銷、錯誤介紹猶豫期權利等。
具體而言,有12張保單涉及錯誤宣傳保險產品收益的問題,銷售人員在推銷國壽鴻康兩全保險A款分紅型產品時指出,第一年1萬元分紅500元,若不取出則第二年20500元參加分紅,還稱國壽2010年的分紅數(shù)值是5.73%,實際上該款產品紅利領取可采用現(xiàn)金領取或累積生息兩種形式,但紅利不參與今后年度的保單分紅。
另外,銷售人員在產品銷售過程中還以馬上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與事實不符,這種銷售誤導涉及保單11件;銷售人員還謊稱錄音需要送到保監(jiān)會保存22年,利用監(jiān)管部門的公信力虛構事實進行銷售,這類共涉及保單8件;對于十天猶豫期的告知方面,銷售人員并沒有告知可在十天之內無條件解除合同,而是稱可以無責任撤單,十天之外按照保監(jiān)會的規(guī)定,都會有一些損失,這樣涉及保單11件,還有3件保單在銷售過程中未向投保人說明猶豫期及猶豫期權利。此外,銷售人員還用了導致投保人及社會公眾對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等產生誤解的陳述。例如“咱們這個活動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共涉及到6件保單。
北京保監(jiān)局表示,國壽北分欺騙投保人的行為、國壽北分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的行為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的規(guī)定,北京保監(jiān)局根據《保險法》對相關責任人劉曉偉給予警告、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針對國壽北分在監(jiān)聽到上述保單在銷售過程存在問題后卻并未進行糾正,北京保監(jiān)局對該公司給予40萬元罰款,并責令其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