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日,人民銀行對外公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宣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適應應收賬款融資業(yè)務的發(fā)展,更好地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登記服務,21日,人民銀行對外公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宣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前,人民銀行于2007年9月30日頒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活動。在經過7年多的實踐后,我國應收賬款融資業(yè)務獲得迅速發(fā)展,業(yè)務實踐產生了進一步規(guī)范應收賬款融資登記的需求。
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規(guī)定
央行表示,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yè)務的發(fā)展,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實踐已經形成。截至2014年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tǒng)(以下簡稱登記系統(tǒng))記載了59.5萬余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占應收賬款登記總量的45%。目前,21家全國性商業(yè)銀行,300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記系統(tǒng)的主要用戶。
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得到行業(yè)管理部門的支持,同時登記效力獲得地方司法部門的認可。在中國銀行業(yè)協(xié)會發(fā)布的有關保理業(yè)務的文件,以及深圳、廣州、重慶、上海和天津等地保理試點文件中,都有對各類交易主體在登記系統(tǒng)開展轉讓登記的規(guī)定。2014年11月19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了審理保理合同案件的審判委員會紀要,專門規(guī)定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公示和查詢的效力”,明確了在征信中心登記系統(tǒng)進行登記與查詢可以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效力。此外,國際擔保交易示范法和國際保理公約,都有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規(guī)定。
本次修訂保持《辦法》名稱和結構不變,在附則中增加條款,“權利人在登記平臺辦理保理業(yè)務當中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引導更多的主體開展登記與查詢,保護交易安全(第三十二條)。
修改完善應收賬款的定義 取消登記協(xié)議上傳要求
隨著應收賬款融資業(yè)務的發(fā)展,實踐中用來融資的應收賬款類型豐富多樣,銀行、保理公司等機構對擴大《辦法》列舉應收賬款的范圍需求強烈。
央行表示,本次修訂對應收賬款的定義予以了完善,具體修訂內容如下:(1)將旅游景點收費權、學生公寓收費權、醫(yī)療收費權等因服務、勞務所產生的債權納入《辦法》第四條(三)列舉范圍;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收益權、城市環(huán)保項目收益權、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水利開發(fā)項目收益權等城市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收益權納入了《辦法》第四條(四)列舉范圍;(2)增加兜底條款,即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3)完善排除條款,排除因信用證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第二條)。
央行表示,上傳登記協(xié)議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質權人不經出質人同意而進行惡意登記或者虛假登記。但登記協(xié)議作為附件上傳,增加了登記用戶的操作成本,登記機構也無法核實協(xié)議文件的真實性。因此,本次修訂刪除了《辦法》第八條登記協(xié)議上傳的規(guī)定,并對相關條款做出調整(第八條、第十條)。
若干登記事項的修改
央行表示,為進一步完善公示的登記事項,修訂了如下內容:
增加主債權金額及主債權合同有關登記內容。鑒于主債權合同與質押合同是主從關系。因此,本次修訂在登記內容中增加主債權金額及債權合同有關其他信息,通過對該信息的適當公示,有助于更好地描述和公示質權。此外,還對登記內容的表述予以完善,將“注冊地址”修改為“住所”、“金融機構代碼”修改為“金融機構編碼”、“工商注冊碼”修改為“工商注冊號”(第十條)。
調整登記期限。由于我國有關收費公路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了部分地區(qū)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為30年,此類登記往往需要多次展期,增加了登記當事人的操作風險。因此,本次修訂將登記期限由5年增加至30年,并刪除登記期限屆滿登記失效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調整出質人信息變更的有關規(guī)定。出質人的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是登記系統(tǒng)的檢索標準。為避免質權人掌握信息變更不及時,影響其他權利人查詢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問題,本次修訂將質權人變更出質人身份信息的“四個月”調整為30日,變更時限從質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此外,刪除“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質押登記失效”的條款(第十五條)。
修改登記機構撤銷異議登記的規(guī)定
異議登記的作用在于提醒第三人注意登記文件中所載的異議內容,不能直接否定原登記效力。由于法律未授予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對登記事項真實性的審查權利,登記機構難以做到有效判斷當事人是否提起訴訟而主動撤銷異議登記。因此,本次修訂刪除《辦法》第二十一條關于登記機構根據對當事人起訴情況的判斷撤銷異議登記的規(guī)定。
目前,根據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應收賬款登記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本次修訂增加登記收費條款。(第三十一條)
此外,本次修訂還對以下條款內容及表述予以完善:增加應收賬款質押的定義(第三條);修改關于登記系統(tǒng)的表述(第四條);修改異議登記通知時限(第二十條);增加仲裁裁決作為登記機構撤銷某筆登記的依據(第二十一條);增加征信中心負有信息安全及保護義務條款,并刪除不可抗力條款(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