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花13930元從西單華潤萬家便利超市買了7瓶53度貴州茅臺酒,沒想到都是假酒。孫先生起訴華潤超級市場有限公司,要求對方退一賠十,并負擔檢測費。昨天,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孫先生的全部訴求。
2012年6月29日,孫先生在西單華潤萬家便利超市購買了7瓶貴州茅臺酒,每瓶1990元,共計消費13930元。他和朋友喝了一瓶,懷疑是假酒。他隨后將其中一瓶送至國家食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化驗結果顯示,該酒樣不是貴州茅臺酒。隨即,他將此情況舉報給了西城工商分局西長安街工商所。工商所將未開瓶的酒送至茅臺酒廠檢驗,鑒定結論為:“送檢樣酒不是茅臺酒廠生產、包裝!
孫先生認為,華潤超市銷售假茅臺酒的行為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起訴要求對方退回貨款13930元,并賠償10倍貨款13.93萬元,負擔檢測費760元。
華潤超市辯稱,作為經銷商,其對供應商的資質和商品各項檢測指標進行了審查,不應承擔責任。此外,其所銷售的“茅臺酒”雖然是假酒,但認定該酒不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沒有依據(jù)。
此外,華潤超市表示,酒水是總公司統(tǒng)一進貨統(tǒng)一配送,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酒水的來源。
西城法院認為,孫先生購買的7瓶貴州茅臺酒經鑒定均為假酒,華潤超市應當對此承擔退貨及賠償責任。
對于華潤超市辯稱“無證據(jù)顯示該假酒屬有毒有害商品”,法院認為,盡管沒有證據(jù)指該假酒屬有毒有害產品,但華潤超市銷售假酒的行為已經使涉案酒水處于國家食品質量監(jiān)督體系之外,給消費者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潛在風險也極高。
食品的銷售者應當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華潤超市未能提供涉案酒水的《酒類流通隨附單》以證明其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因此對華潤超市的辯論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華潤超市退還孫先生貨款13930元,賠償10倍貨款13.93萬元,另外支付孫先生檢測費760元。華潤超市上訴,被市二中院終審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