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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乃育 繪 |
貸款合同約定,每月15日為還款日,那么15日當天還款行不行?哈爾濱市民劉偉在當?shù)毓ど蹄y行的一段經(jīng)歷顯示,在還款日當日還貸也可能被銀行認定逾期并納入個人信用報告。
《經(jīng)濟參考報》記者進一步采訪了解到,商業(yè)銀行的貸款合同中很多并未明確約定還款日最后還款時點,而這與銀行統(tǒng)一扣款的技術問題疊加,為還款人的信用記錄埋下了隱患。
業(yè)內(nèi)人士建議,各銀行應當優(yōu)化自身系統(tǒng)、明確合同約定并考慮引入“容時”機制,防止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無奈“被失信”
幾年前,劉偉與工行哈爾濱房信支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據(jù)這份由銀行擬定、雙方簽字蓋章的格式合同約定,“每月15日為還款日”,“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劉偉說,今年4月他應歸還貸款1355.52元,而15日之前的幾天,他就將超過這一金額的錢存入了還款賬戶。15日白天,銀行一直未從賬戶中扣款。15日20時許,由于他想歸集整理一下自己名下多個賬戶的資金,就將還款賬戶中1500多元轉至他名下的其他賬戶中。
劉偉說,20時30分許,他的手機收到工行發(fā)來的短信提醒,顯示還款賬戶被扣除了一百多元,這讓他想起剛轉出的錢是原本用來還貸的。在十分鐘之內(nèi),他就將1500多元轉回了還款賬戶。
房信支行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證實了劉偉的說法。這份說明寫到,借款人劉偉應于4月15日歸還我行貸款2筆,金額1355.52元。在4月15日20:32前該還款卡一直有錢,可以足額歸還我行貸款。但由于借款人想歸集整理一下自己名下所有賬戶資金情況,4月15日20:32在網(wǎng)上將該還款賬戶的1500元轉入其名下的另外一張卡上。20:36客戶收到短信提示工商銀行扣款130元,這時客戶才意識到他將歸還貸款的錢轉出了,客戶在20:41即將1560元又轉回到還款賬戶中。
“由于我行每日只批量扣款一次,15日不會再扣款,只能16日再扣,所以借款人并非惡意不歸還我行貸款!边@份說明最后稱。
15日當晚,擔心被認定逾期的劉偉就撥打了工行95588熱線并聯(lián)系房信支行的客戶經(jīng)理,然而,他的個人信用報告還是記錄了這次“失信”。此后,他連續(xù)就此提出異議,但直到5月底才得知自己的逾期記錄被刪除。
劉偉的遭遇并非孤例。據(jù)記者不完全統(tǒng)計,僅2013年以來,就有《洛陽晚報》、《大連法制報》、《齊魯晚報》、《東南快報》、《廣州日報》等媒體報道過類似案例!洱R魯晚報》去年底的一則報道稱,一位濟南市民因買車在一家銀行貸款,因為多次在還款日的下午去還款,3年里被記錄了12次逾期!堵尻柾韴蟆吩诮衲瓿醯膱蟮乐凶咴L了當?shù)囟嗉毅y行:工行、建行表示還款日24時前還款均不算違約,但交行、農(nóng)行、洛陽銀行、中信銀行則各有不同要求。
合同約定能否更明晰
記者采訪了解到,消費者對逾期記錄的“不服氣”,源于銀行擬定的格式合同中通常至少有兩點模糊之處。
——以劉偉為例,“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償還的貸款本息”中的“每期還款日前”應作何理解?孫善福等三位房信支行人士告訴記者,他們認為這里的“之前”意味著客戶必須在14日就足額還款。但劉偉則認為,如果照此理解的話,“每月15日為還款日”就失去了意義。
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所編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民事案件解析》中看到,在一個案例中,最高院法官認為,民法通則第155條規(guī)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對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數(shù),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通常“以前”與“以內(nèi)”相近,從民事判決通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釋來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該期日當天履行。
——在還款日還款也可能因錯過銀行統(tǒng)一扣款而被認定違約?孫善福說,工行具體在還款日幾時從客戶賬戶中扣款,不是基層支行能夠決定的。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律師團成員、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則認為,如果合同中并沒有具體限定到還款日的哪一個時刻,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銀行是24小時運作的,那么消費者有理由認為“最后還款日24時”前的任何一個時刻還款,都是遵守了約定的。
孫善福告訴記者,劉偉與房信支行所簽合同并非支行層面擬定的,而是在一定范圍內(nèi)工行很多分支機構都使用的。
胡鋼援引合同法第41條等說,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對于由商業(yè)銀行統(tǒng)一提供的貸款合同,也應照此辦理。
征信權益保護不應再逾期
據(jù)了解,目前絕大多數(shù)銀行在合同文本中對于還款日當日還款情形均未作特別說明,而還款日扣款操作及逾期記錄操作均為系統(tǒng)自動運行,系統(tǒng)在還款日的具體扣款時點由系統(tǒng)根據(jù)程序運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行業(yè)內(nèi)刊《中國征信》的文章認為,這“體現(xiàn)了部分銀行在記錄征信過程中未充分考慮實有情形,缺乏嚴謹性,不利于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胡鋼及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銀行可以有多方面手段杜絕此類事件。例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還款日的具體還款時點,或優(yōu)化系統(tǒng)、在技術層面確保在還款日進行的合規(guī)還款行為不記錄為“逾期”。
此外,中國銀行業(yè)協(xié)會制定的《中國銀行卡行業(yè)自律公約》中的“容時服務”也可為貸款還款參考。據(jù)公約,銀行應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nèi)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
胡鋼同時強調,銀行客戶也是“金融消費者”,也應當像購買其他貨物和服務的消費者一樣學會積極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