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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開封縣法院最近提請開封縣人大常委會任命了13名農民工為人民陪審員,專門參加有關農民工案件的審判活動。(4月14日《大河報》)將這條新聞放在我們這個以實現(xiàn)“法治”為目標的轉型國家進行考察,當是讓人歡喜讓人憂。
所喜者,為農民工這一轉型社會中的特殊群體終于納入陪審員選任范圍,基層司法機關對以公眾參與來校正司法專橫的認識似乎頗有提升。促進公民參與司法,是世界司法制度演進的潮流,陪審制則是公民參與司法的重要表現(xiàn)形式。讓普通公民參與案件審理,既易于使當事人獲得對訴訟的認同,也有利于法治理念在更廣泛的大眾中傳播。 長期以來,依行政區(qū)劃設置的法院,在陪審員選任上也沿襲從當?shù)鼐用裰刑暨x的慣例。農民工,尤其是外來農民工,在陪審制度中被人為忽略。但我們絲毫不能否認農民工作為“公民”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理應平等享有參與司法的權利。無論在精深的法學理論上,還是在鮮活的司法實踐中,都絕無將農民工從“陪審員”這一最應體現(xiàn)“普通公眾”價值的群體中剔除出去的道理。此次開封縣法院能將13名農民工納入陪審員選任視野,雖然只是對以往陪審員選任制度的校正,但在回歸陪審制度本源上的“首開先河”,卻極應肯定與鼓勵。 雖然農民工成為陪審員是公眾參與司法的應有之義,但讓農民工陪審員專門參加有關農民工案件的審判活動,卻大有違背審判中立的嫌疑。一名農民工陪審員人選就直言:“我就是農民工,知道其中的酸甜苦辣,作為人民陪審員會從自身的角度維護農民工的權益!痹摲ㄔ涸洪L也認為,“在審理有關農民工案件時,農民工人民陪審員成為當事人的代言人,會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言語中,院長似乎也樂于認同農民工這種對中立立場的偏離。當農民工陪審員以“農民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xiàn)在審判席上時,裁判者所必須具備的中立、超然等特質已然不再。審判之前就已先入為主,并戴上為農民工一方代言的有色眼鏡,試問這些肩負著既定使命的農民工陪審員又如何能在訴訟兩造的對抗中,看清案件的是非曲直?如此裁判結果對另一方當事人而言,至少在程序正義上已大可質疑。試圖通過上述陪審方式來培養(yǎng)和促進公民對司法的信任,其效果卻很可能因新的司法不公而走向反面。我國的陪審制度名為“陪審”,實為“參審”,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時擁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力。有權必有責,陪審員也理應與法官一樣,共同遵循訴訟制度及司法責任!稗r民工的代言人”與“中立的裁判者”是兩個相互沖突而無法調和的身份。假如我們認可了作為“農民工代言人”的陪審員,我們是否可以推而廣之也同樣認可“企業(yè)代言人”、“機關代言人”乃至“未成年人代言人”、“婦女代言人”、“殘疾人代言人”等?當裁判者紛紛為一方當事人代言,其結果很可能是本應發(fā)生在原被告(或控辯雙方)之間的法庭辯論,轉而發(fā)生在為不同當事人代言的裁判者之間。 從事某種職業(yè)并不代表他必然對其職業(yè)具有某種偏向性的立場、情感與價值訴求。正因為此,至今仍奉行陪審制度的國家大多并未僅僅因陪審員的身份就剝奪陪審員擔任某類案件的資格,但各國也紛紛建立了回避制度來防范陪審員在法庭上成為某一職業(yè)的代言人。尤其應看到,大多數(shù)國家,訴訟當事人在陪審員遴選上都擁有法定選擇權,比如雙方當事人可以依回避制度來排除對己方不利的陪審員,從而保證陪審員在整體上的中立與平衡。而在我國,陪審員由人大常委會任命,人員相對固定,可選擇的范圍很小。在具體的個案中,陪審員又是由法院指定,當事人根本沒有選擇陪審員的自由。當一個法院的院長非但不認為陪審員為一方當事人代言有違審判中立,還對這種形式的陪審頗為認同,并強調這將“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時,我們還能期望公平與公正的達成嗎? 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國家和社會給予其更多的關注與扶助無可厚非。但為弱勢群體維權,理應恪守法治,而不應以犧牲程序公正、損害審判中立的方式來換取。農民工陪審員的出現(xiàn)固然令人欣喜,專司農民工案件審判的農民工陪審員兼具為農民工代言的雙重身份,卻讓人不無憂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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