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修訂并下發(fā)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與2004年發(fā)布的辦法相比,新《辦法》明確資產公司除了可以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等方式處置資產外,還增加了資產置換、委托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處置資產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資產公司可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嚴格執(zhí)行我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有關法規(guī),處置方案按資產處置程序確定。
《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