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重慶電
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專門對知識產權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加以明確,據此,知識產權權利人最高可獲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知識產權審判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其實不是真正民法意義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看作是精神權利損害賠償更為恰當!敝貞c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蒙洪勇介紹說,它只包括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發(fā)表權、署名權和修改權)和著作鄰接權中的表演者人身權(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權)兩種情況。 蒙洪勇表示,法院將根據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價值、當地的社會經濟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根據“指導意見”,權利人的意愿是否被嚴重違背、權利人體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嚴重歪曲、是否給權利人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侵權人是否因此獲得較大的名譽或經濟利益、其他嚴重損害權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等,將作為法院考慮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主要因素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