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務員的房子甚為惹人注意。隨手就可以舉出一串例子。比如,湖南長沙建公務員別墅僅1500元/平方米;陜西眉縣首個大規(guī)模經(jīng)濟適用住房“城市美景”小區(qū)八成以上的房源全部內(nèi)定到全縣87個單位;海南一個6000多套限價房項目僅針對公務員銷售,房價約為每平方米3000多元,遠遠低于周邊的25000元每平方米普通商品房價格;深圳公務員福利房4室2廳單價4800元…… 享有完全免除土地出讓金,減免大部分稅費,以成本價建造的經(jīng)濟適用房,本來是為了給住房緊張,收入低下,無力從市場購買昂貴的商品房而建造的政策保障房。但是,有關部門卻近水樓臺先得月,將經(jīng)濟適用房的方便留給了自己。這些多貪多占經(jīng)濟適用房的做法,是典型的以權謀私,在政治上屬于腐敗,法律上屬于違法犯罪,從經(jīng)濟上看,是與民爭利。 要求官府及其官員不要與民爭利,這是中國經(jīng)濟思想史的一個很重要的也是很好的傳統(tǒng)。西漢的董仲舒認為,一方面,官府或者官員(即“食祿者”)壟斷自然資源,將自然資源的利益歸于朝廷、官府或者“食祿者”,使本來也可以由此得到利益的小民被剝奪;另一方面,朝廷或官府或“食祿者”利用其管理社會的強勢地位,介入某些本來應該由民間百姓從事的行業(yè),進行不正當競爭,與小民爭奪行業(yè)利益。董仲舒系統(tǒng)地總結了反對官府、“食祿者”與民爭利的理論,在中國歷史一直延續(xù)流傳下來。在董仲舒死后不久,漢武帝召開的鹽鐵會議上,擬議中的鹽鐵專賣政策受到賢良、文學一派的激烈批評,而批評的理由,就是鹽鐵專賣
“與民爭利”。 此后的兩千年歷史中,具有儒家傾向的思想家都強烈反對官府或官員憑借壟斷自然資源,或者介入工商業(yè)經(jīng)營與民爭利。這種思想,今天尤其具有現(xiàn)實意義。 但是,如果考察歷史上反對與民爭利的思想,可以發(fā)現(xiàn),歷史上所說的“與民爭利”,其實與今天的情況還是有些區(qū)別,比如,在古代,官府或官員利用管理社會資源的方便,給自己謀利益而侵奪小民的行為,似乎不是譴責的重點。這當然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歷史上官府管理手段落后,能夠控制的社會資源有限,除了壟斷自然資源或者介入工商業(yè)經(jīng)營以侵奪民利外,那時候的官府并不具有今天政府這樣的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的職能,因此,通過財富再分配的過程而與民爭利的情況也比較少見。 今天政府介入社會經(jīng)濟的深度和廣度,是史無前例的。而尤其,今天的政府具有進行財富再分配的職能。在這種財富再分配中會產(chǎn)生十分巨大的利益,而管理者完全可以利用這種分配和配置的機會,為自己謀取利益,進而侵奪民眾的利益。以住房來說,政府控制著土地資源(這土地本來是全民的),市場上房價太貴,重要的原因是房價中包含高昂的土地以及各種稅收和費用。但經(jīng)濟適用房作為保障房,可以免除土地出讓金,可以全免或部分免除其他稅費。中央政府為了調(diào)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對于經(jīng)濟適用房的建設還有一系列配套的補貼。這樣,經(jīng)濟適用房與商品房相比,價格就低廉多了。這種低價的保障房其實是一種政府主導的財富再分配。 由于經(jīng)濟適用房中存在重大的利益,作為政策制定和實施者,作為國有土地的管理者,也作為經(jīng)濟適用房的管理者的政府及其公務員,就有很多機會染指其間,謀利自肥。特權階層不但直接侵奪了有資格享受保障房的困難群體的利益,而且也間接侵害了全民的利益,因為土地屬于全體人民,他們無須交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擁有豪華而低價的住房。 這就是公務員階層與民爭利的典型體現(xiàn)。當今政府管理社會的職能擴大了,政府擁有更多的配置資源和分配財富的權力,這種權力往往能夠用于與民爭利。因此,怎樣讓政府既發(fā)揮好再分配的職能,又不要把社會財富再分配到自家的腰包中去,實在是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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