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中不僅加大了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處罰力度,而且擴大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范圍和主張權利的主體的范圍,引發(fā)公眾熱議。 來自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的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共計實施汽車召回82次,雖然召回車輛總數首次突破180萬輛,但與同期美國召回的390萬輛相比,仍然還有不小差距。作為世界汽車產銷第一大國,這意味著在我國相當部分的缺陷汽車并沒有被召回。 更為嚴重的是一些跨國車企巧妙地利用這一“漏洞”,設置雙重標準,大搞“中外有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中國車主的歧視。例如,豐田公司自2009年8月以來在全球召回汽車總數800多萬輛,但在中國就是一輛都不肯召回,后在多方壓力下才象征性地召回了7.5萬輛RAV4越野車。豐田在道歉會上對此的辯解是:“除了這一款RAV4車型之外,其他的問題在中國市場并不存在! 一個“不存在”為何就能把所應承擔的責任推得一干二凈?專家分析認為,外國汽車廠商在缺陷車處理問題上之所以敢于“中外有別”,并不是其產品沒有問題,而是因為我們現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沒有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廠商提出賠償要求,而對于發(fā)現汽車存在缺陷卻隱瞞不報或不召回的情況,最高罰款數額也只有區(qū)區(qū)3萬元,這根本沒被財大氣粗的汽車生產廠商放在眼里。 據了解,我國于2004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汽車召回制度,但是由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是由國家質檢總局、發(fā)改委、海關總署、商務部四部門聯合制定發(fā)布的,屬于部門規(guī)章,不僅法律位階過低,召回對象過窄,處罰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過輕,對汽車生產廠商法律威懾力有限,而且在事實上造成消費者維權困難。 應該說,此次征求意見稿對這些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給予了一定程度的回應。首先,加大了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處罰力度。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生產者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的;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未發(fā)布召回信息的;生產者未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未按照已提交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產者未按照規(guī)定方式消除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經營者未停止銷售、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的”八種情形之一的,由質檢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顯然,處罰力度前所未有地得到了加強。 其次,明確了條例的適用范圍。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fā)產品合格證的企業(y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企業(yè)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庇捎诓辉賲^(qū)分生產商,而只是針對汽車產品,也就是說所有的汽車產品都將遵循此條例規(guī)定,不再區(qū)分中外企業(yè),一視同仁。 第三,對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有所擴大。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汽車產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睆亩鴮⒄倩貙ο髲恼嚁U大到輪胎上,以防止輪胎制造商逃避對缺陷產品的召回義務。 此外,對于缺陷產品信息的上報途徑也更加豐富。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這條規(guī)定則擴大了主張權利的主體,包括消協、律師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擁有投訴的權利,從而增強了消費者的力量。 這些新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將消除過去因描述籠統(tǒng)而可能產生的分歧和生產廠家的消極抵制,有利于規(guī)范和加強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但任何一部法規(guī)要想取得更好的實施效力,除了本身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而不斷完善制修訂外,更需要得到高效的執(zhí)行。對此,我們充滿期待:缺陷汽車召回,一輛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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