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領域的“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現行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guī)定,卻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guī)定。
現在,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規(guī)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處罰。為鏟除金融領域的“老鼠倉”現象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刑法》第七次修正案關于“老鼠倉”的規(guī)定,在實際施行中依然存在某些缺陷,其中舉證難將會直接影響此項法律的實際效率。而用舉證倒置的方法來破解舉證難題是一個現實的選擇。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guī)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西方發(fā)達國家證券監(jiān)管中普遍引入了舉證責任倒置制度。這是由證券交易的特殊性所決定的。證券市場中的內幕交易往往比較隱蔽,受害者一般為中小投資者,他們在信息獲得渠道、資金實力和操作技巧等方面處于明顯的劣勢,而內部交易的參與者則可以在第一時間直接獲取相關信息,并借助這些信息進行操作,從中牟取暴利。由于內幕交易涉及面廣、手段隱蔽,屬于技術含量較高的違規(guī)乃至違法犯罪行為,很難發(fā)現相關線索,調查取證的難度相當大。即使司法部門要查實相關交易行為是否涉嫌內幕交易也難度重重,普通投資者只能望而卻步。
引入舉證責任倒置,通過因果關系推定的方式,有利于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1988年,美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只須證明以下事實,其余則由被告自證:被告在進行交易時知道相關公司的內幕信息、原告的交易行為與被告的交易行為相應情況下發(fā)生、原告的交易行為是與被告反方向的交易行為、原告在此交易行為中受到了損失。除非被告可以自證清白,否則,根據因果關系將推定其有罪。
此次《刑法》第七次修正案如果把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引入其中,以法律形式界定下來,就可充分有力打擊證券內幕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