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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8 作者:鄧學志 來源:揚子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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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到政府辦事遇冷臉、遭推諉的不愉快經(jīng)歷以后可能會少了。按照擬出臺的《廣州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首問首辦責任制試行辦法(草案)》和《廣州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投訴處理辦法(草案)》規(guī)定,公務員被有效投訴6次將被辭退。另據(jù)了解,投訴人對行政機關或者公務員的工作作風、服務態(tài)度方面提出的投訴,由投訴人負舉證責任。 民間俗語,事不過三。就是說,做錯事可一可二而不可三,過三就是屬于明知故犯之列了,應該說,這是已被整個社會所認可的容忍限度。然而今天,這個限度被打破了——廣州擬出的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嚴規(guī)”,將其改成了“事不過六”。想破了頭也想不出,是以什么“科學依據(jù)”將“事不過三”改成“事不過六”的。 大膽猜測一下,定為“事不過六”的原因,出發(fā)點可能是基于“保護”公務員。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事務繁雜,犯錯誤的幾率也大啊,F(xiàn)下機關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遇事屢遭推諉的現(xiàn)象,幾乎已被人們所見怪而不怪。群眾所總結的“官架子”“官腔官調(diào)”,就是最好的表述。在全國尚未改變的情況下,廣州即使是“吃螃蟹”,也得留點余地吧!倘若一次兩次至多三次就被炒魷魚,這怕是對廣州公務員的“不公”。 倘若真的是基于這種想法,筆者倒是建議廣州不要出臺有明確次數(shù)的“嚴規(guī)”。對于公務員而言,基于有效投訴層面上的“事不過六”,可能會讓他們產(chǎn)生松懈情緒,約束作用不大,因為六次實在是太寬泛了。而投訴人負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也會因為舉證的艱難而最終可能會化有效投訴為無效投訴,使六次變?yōu)槠叽伟舜位蚋。果真不幸而言中,則所謂的“嚴規(guī)”,就成了一把桃木做的“尚方寶劍”。而對于群眾而言,“事不過六”,則會產(chǎn)生“明打暗護”的感覺。事本不可過三,過六簡直就是罪無可恕,為什么非要過六?有誰來認定是有效投訴還是無效投訴?六次是一月還是一年?在諸多的疑問中,“嚴規(guī)”也可能會在群眾的心目中化為一種形式,成為一種作秀。 公務員的作風問題關系到政府的形象,套用一句流行語就是,作風非小事。正因為如此,近年來黨和國家在這方面傾注了更多的精力。如果真的要在這方面來一番作為的話,那就要動真格,而不要學小腳奶奶走路,更不可“葉公好龍”。公務員在政策理論、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素質應該都高于常人,犯錯誤的幾率應該更少,而且他們在工作中應該更加謹小慎微。因此,對他們不是放一馬,而是要基于“明知故犯”層面上的嚴懲,根本沒必要玩這樣的數(shù)字游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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